塞內加爾電力市場的開放和投資機會

塞內加爾電力市場的開放和投資機會

本文由巴黎律師協會Mohamadou Fallou MBODJI撰寫。


同許多非洲國家一樣,塞內加爾對電力能源和相關基礎設施有著強烈的需求。塞內加爾新興計畫[1]更加劇了塞內加爾填補其能源赤字的緊迫性。

除其他措施外,塞內加爾當局將重點放在全面改革能源部門上,以實現能源獨立。

在2021年7月9日關於新電力法的第2021-31號法律(以下簡稱“新電力法”)頒布之後,塞內加爾能源項目的體制和法律框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為塞內加爾新的電力市場奠定了基礎,從而為投資,特別是國際投資帶來了許多機會。

 

一、塞內加爾國家電力公司壟斷的結束及競爭的開放

在此之前,根據已被廢除的法律,[2]塞內加爾國家電力公司承擔價值鏈中的所有職責,即塞內加爾全國的電力生產、運輸、分配、購買、批發和零售、出口和進口。新的法律標誌著這種壟斷的結束,同時為私人經營者開展與電力有關的不同業務提供了可 能。[3]

電力市場的營運實施需要對塞內加爾國家電力公司的每項業務進行重組,即生產、購買、運輸、分配和銷售。這些業務都被拆分為各個子公司,並由母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各子公司。[4]

拆分過程應在新電力法生效後30個月内完成。因此,塞內加爾電力市場的實際開放計畫為2024年初。[5]

塞內加爾電力部門的開放為國內和國際的經濟類經營者提供了重要的投資機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運輸業務(包括國家運輸網絡的營運和維護),投資者在新的基礎設施或加强現有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機會是巨大的。分配業務也一樣,其中既包括對屬於塞 內加爾國家的設施的管理,也包括對這些設施的加強、更新和發展。銷售業務包括創建、更新和發展電壓網絡。電能的進口、出口和儲存也向市場開放。

由於新電力法的頒布,任何經營者現在都可以根據新電力法及其實施法令中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開展這些業務。最終目的是確保塞內加爾的電力供應正常,並降低電價。

 

二、資金的結構安排

合約計畫

新電力法規定了幾個與公共服務授權有關的合約計畫,旨在不加區分地適用於塞內加爾的電能生產、運輸、分配和銷售業務。特許權、租賃或任何其他類似於公共服務授權的合約模式都是如此。[6]

新電力法還為使用各種形式的公私合作夥伴關係合約提供了可能性,如BOT、BOOT、BOO、ROOT、ROO以及被稱為EPC合約的工程供應和施工合約。

實際上,所有的合約形式都可以在能源項目的框架内使用。[7]在這一點上,新電力法的規定要少得多,所以比之前的立法更加靈活。因此,以上提到的合約類型只是一個參考,投資者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約結構。

融資安排

如上所述,新電力法允許在公私合營等制度下經營能源業務。這些合約計畫為投資者提供了優化其在塞內加爾的能源項目的財務結構的可能性。

新電力法還規定了設立擔保的可能性。投資者可以在構成能源項目的動產和不動產上設立擔保。

以上這些都有助於為塞內加爾能源業務的貸款人和開發商構建一個令人滿意的一連串擔保方案。

 

三、塞內加爾電力部門的新體制框架

最近發現的天然氣和石油為塞內加爾提供了更快獲得電力能源的絕佳機會,這突出了電力和油氣部門之間的密切聯繫,以及以協調的方式監管它們的重要性,“以便使電力部門更加平衡,在財務上更加可行”。[8]

因此,新電力法設立了能源部門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將以前的電力部門監管委員會和國家碳氫化合物委員會合併在一起。

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共電力服務:監管與各電力部門有關業務的持續性、確保平等待遇及有效競爭等。委員會也確保公眾參與電力部門的發展,即確保私營部門參與電力的生產、傳輸、分配和銷售。委員會還負責授與經營權(特許經營權和許可證)、進行招 標並實施直接協議程序或私人倡議招標。

委員會也負責關稅問題,其負責規定關稅规條件和修訂關稅的程序。

委員會還有權審議與該行業參與者之間的糾紛,並對違反適用法規的行為進行制裁。當然,這並不排除合約雙方當事人因合約而訴諸於國際仲裁的權利。

 

四、頒發開展能源活動的許可證

電能的運輸和分配業務須遵守主管能源的部長在委員會批准後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制度。網絡營運和銷售電能的業務主要受制於租賃制度。[9]

一般來說,合同的授予要遵守招標程序,新法規定了例外,即直接談判和私人倡議投標。[10]

新電力法明確規定了一系列客觀標準,以選擇最合適的能源項目投標人。[11]

值得注意的是,新電力法並不排除在能源項目中發展公私合作夥伴關係的可能性。

塞內加爾的公私合作夥伴關係受特定法規的約束,這些法規不包括能源、採礦和電信部門。[12]塞內加爾立法者以此方式簡化了關於公私合作夥伴關係的法律和新電力法的銜接,避免使其導致投資者没有法律保護。

此外,出於本土化的考量,低於某些門檻的投資(將由財政部長和能源部長的聯合命令確定)將優先保留給塞內加爾國籍的投資者,他們應符合實施這些投資所需的資格和經驗標準。[13]

同樣,出於本土化的考量,生產、運輸、分配和銷售電能的公司的資本按照法令規定的條件向塞內加爾的投資者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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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塞內加爾新興計畫是Macky Sall(塞內加爾共和國現任總統)創建的一個政治參考框架,旨在帶領外內加爾在2035年之前走上崛起之路。

[2] 見1998年4月14日關於電力部門的第98-29號法律,已被新法律取代。

[3] 見新電力法第26條。需注意,在這次改革之前,電力生產業務已經向私人經營者,即獨立發電商開放。

[4] 新電力法第82(c)條。

[5] 新電力法第82條。

[6] 新電力法第32條。

[7] 新電力法第32條末尾的規定。

[8] 2021年9月第2021-32號法的序言,關於能源部門監管委員會的建立,組織和歸屬。

[9] 新電力法第31條。

[10] 新電力法第36條。

[11] 新電力第35條及之後的條款。

[12] 2021年3月2日第2021-23號法,關於公私合作夥伴關係合約,第2條。

[13] 新電力法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