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2 月 2025 An Overview of the Sanctions Legal Frameworks of the EU and France – February 7th 2025, China News
歐盟與法國制裁法律框架概覽
一、歐盟制裁法律框架
歐盟實施制裁措施,主要依據《歐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第 29 條和《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 215 條。歐盟的制裁措施也被稱為「限制措施」 (Restrictive Measure),具體分為多邊制裁和單邊制裁兩種。
• 多邊制裁: 是歐盟為配合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的制裁決議而發起的制裁。歐盟的制裁必須與安理會制裁決議的精神相符,但在具體實施時,可以設定更苛刻的條件。根據多邊制裁制定的相關法律決定應援引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
• 單邊制裁: 是歐盟自行發起「自主的限制措施」。根據單邊制裁的相關法律應寫明進行制裁的政治理由。歐盟可以就反恐、武器擴散以及推進人權、民主、法治和善治等目的,自行發起自主限制性措施。
(一) 制裁的範圍
1. 管轄範圍
歐盟制裁僅適用於與歐盟存在管轄權關聯的情況。通常涵蓋以下方面:
- 歐盟境內;
- 受歐盟成員國管轄的飛機或船舶上;
- 歐盟成員國公民,無論其身處歐盟境內或境外;
- 根據任一歐盟成員國的法律註冊成立或組成的任何法人、實體或機構,無論其位於歐盟境內或境外;
- 在歐盟境內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業務的法人、實體或團體。
2. 受制裁影響的產業 以歐盟對俄羅斯的制裁為例,以下產業受影響較為顯著:
- 金融業與相關服務: 透過限制與銀行、保險公司、投資機構的交易,減少被制裁對象獲取國際資本和金融資源的管道。
- 能源產業: 限制化石燃料進口至歐盟,或管控能源生產所需技術。
- 交通運輸業: 制裁航空公司、航運公司及物流公司,限制它們進入歐盟市場或途經歐盟區域。
- 科技業: 限制技術出口,阻礙各行業取得先進技術,進而抑制經濟發展。
- 國防工業: 針對特定軍事裝備或技術實施制裁,嚴格把控兩用物品的出口。
(二) 制裁的決策
歐盟制裁決策最終以兩種法律文件呈現: 決定 (Decisions) 與條例 (Regulations)。 《歐洲聯盟運行條約》劃分了歐盟和成員國的制裁權限: 武器禁運、外交制裁和簽證禁,由歐盟和成員國共享權限; 而經濟制裁、 金融制裁的權限,則專屬歐盟。
對於歐盟與成員國共享權限的制裁事項,歐盟一般以「決定」的形式發布制裁決議,隨後成員國依據該決議自行立法,制定具體執行規則。對於專屬歐盟的制裁事項,歐盟不僅發布 “決定”,還會將其轉化為制裁條例。 決定與條例均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但條例因具有直接適用效力 (directly binding)而在歐盟法域內效力更高。
(三) 制裁措施的類型
歐盟常用的制裁措施包括武器禁運、出口管制、旅遊限制、貿易限制、財產凍結、切割結算等。以凍結資金和經濟資源的制裁措施為例,具體內容通常包括:
• 凍結制裁對象所擁有(owned)、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資金和經濟資源;
• 禁止直接或間接向制裁對象提供資金、經濟資源,或使其從中受益。
(四) 違反制裁的後果
違反歐盟制裁措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例如,協助他人繞過旅行禁令、 交易受制裁貨物,或從事被禁止的金融活動。此外,煽動、協助及教唆這些犯罪行為,同樣會受到處罰。若公司高階主管實施此類犯罪行為,公司需 承擔相應責任,可能面臨被取消某些商業經營活動資格,甚至被吊銷執照、許可證和授權。
(五) 制裁的豁免
在特定情況下,個人或組織可以獲得制裁的許可或豁免,從而合法從事制 裁措施所禁止的行為。獲得豁免需遵循正式的申請流程,且必須獲得負責執行制裁的成員國主管機關或監管機構的批准。尋求豁免的實體,必須提 供充分的正當理由,並證明擬開展的活動不會損害制裁制度的目標。常見的豁免理由包括:
- 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醫療物資或其他基本物資及服務;
- 出於公共利益考量,例如確保公民安全、保護國家安全或促進某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 履行國際義務,包括國家之間或國際組織之間的條約或協議;
- 應對特殊情況,如緊急事件、天災或需採取緊急行動的意外事件;
- 制裁制度調整或逐步取消時的過渡性安排,以便各實體有時間適應新規定;
- 履行法律義務,例如,如果某一方負有與制裁相衝突的法律義務 (比如先前已存在的合約),可以申請許可,在不違反制裁規定的前提下履行該義務。
申請制裁豁免,一般需向相關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提交申請資料,內容通常包括:
- 擬進行活動或擬進行交易的詳細資訊;
- 所涉各方的詳細情況;
- 申請豁免的充分理由;
- 能證明豁免必要性的佐證文件。
(六) 除名及救濟
受歐盟制裁的個人或實體,有權對制裁指定提出異議。首先,需要向歐盟 理事會和/或歐洲對外行動署提交除名請求,請求中應包含質疑列入制裁 名單理由的證據資料。理事會負責審查請求,並決定是否撤銷制裁。
除向理事會提交申請外,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院(CJEU)起訴。 歐盟普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其所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歐洲法院上訴。當制裁措施在法律層面受到質疑時,法院常以證據不充分、違反正當程序、 理由不精確、事實不準確,或侵犯辯護權等原因,廢止相關制裁措施。需 注意,此過程有嚴格的期限限制,且需遵循詳細的法律程序要求。
二、法國制裁法律框架
法國作為歐盟成員國,有義務執行歐盟理事會所決定的制裁措施。隨著歐盟 制裁手段不斷拓展,法國的制裁措施也隨之擴充發展,具體涵蓋以下方面:
- 新的制裁名單;
- 新的制裁產業 (如鑽石開採);
- 進一步的報告義務;
- 歐盟層級透過指令(EU)2024/1226 將規避制裁行為定為犯罪;
- 授權使用俄羅斯中央銀行的凍結資產;
- 歐盟普通法院發布的新定義和規則。
(一) 制裁措施
法國實施針對自然人和法人的個別制裁,以及在聯合國、歐盟和國家層級 所決定的產業制裁。個人制裁包括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行業制裁包括禁 運以及對某些物品進出口的其他限制。
(二) 三種層面的制裁
法國的制裁體系涵蓋三個不同層面:
- 國家層面: 在反恐以及維護國家利益方面,法國建構了兩種不同的制 裁制度。基於此,法國可實施資產凍結、交易限制以及禁運等制裁手 段。
- 歐盟層面: 作為歐盟成員國,法國有義務遵守歐盟理事會決定的制裁措施,通常是針對自然人或法人的資產凍結、旅行禁令、或限制其在 特定行業的活動。
- 聯合國層級: 作為歐盟成員國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成員,法國同樣有義 務遵守聯合國決定的制裁措施。與歐盟的相關措施類似,這些措施或 是針對某個地理區域、自然人和法人,或是關於防止核武擴散等。
(三) 執行機構
法國外交部和經濟財政部是制裁措施的主要負責機構。在這兩個部門下, 法國下設分支機構負責處理不同的制裁事項:
- 國庫署: 負責財務事項,包括對原本被凍結資產的交易進行授權;
- 企業事務總局: 負責處理與兩用物品進出口相關的事項;
- 海關: 負責在法國境內執行制裁措施。
上述部門不僅承擔制裁執行工作,也負責對制裁豁免申請進行審核與批准。
(四) 違反制裁的後果
1. 在法國層面
無論是違反法國自行實施的制裁,或是違反法國所認可執行的(來自歐盟 和聯合國的)制裁,均構成刑事犯罪行為。
- 自然人處罰: 監禁、沒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罰款等;
- 法人處罰: 解散、暫時或永久禁止從事特定職業或進行某些活動、暫時或永久關閉經營場所、公開處罰決定、沒收財產等。
2. 在歐盟層面
根據歐盟在 2024 年 4 月通過的第 2024/1226 號指令,違反制裁已被明 的確列為刑事犯罪。
- 自然人處罰: 除可能面臨罰款、監禁外,還會承受撤銷相關許可和授予 權、取消領導職務任職資格、暫時禁止競選公職等附屬處罰。
- 法人處罰: 取消享有公共福利或援助的資格、撤銷相關許可和授權、 禁止從事商業活動、關閉營業場所、司法清算等處罰。
有鑑於此,法國很有可能將歐盟這項指令轉化為本國國內法律。
(五) 除名
除名程序會因作出制裁決定的部門不同而有所差異:
- 法國經濟財政部制裁: 被制裁人可以直接向該部門申請重新審議此決 定;若申請遭拒,可向法國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歐盟理事會制裁: 被制裁人既可以向理事會提出質疑,也可以向歐盟普通法院申請終止制裁。
- 聯合國制裁: 被制裁人須向除名協調人提出申請,但針對 「伊斯蘭國」 /「基地」 組織實施的制裁須向監察員提出申請。